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292号
申请人:淄博炳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街道办事处商家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704502306。
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州具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马道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7974954XY。
法定代表人:廖昌青,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炳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炳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具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淄博炳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艳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卞建蓉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