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946号
申请人:苏州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79号致远大厦B座4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通庆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皋南社区龙潭小区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阴市追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庆亚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追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55000元以内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庆亚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追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诉讼保全费1795元,由申请人苏州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黄汐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