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5494号
原告:***创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丽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登根,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创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市开发区明日星城30栋A2-803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三元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淑华,执行董事。
原告***创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元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创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三元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创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计931.5元,由原告***创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