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民初7754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2甲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东。
被告:***三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新石北路417号鼎明大厦1401-1407室。
法定代表人:高淑华。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元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现原告****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昊城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三元机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原告沈阳昊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义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祁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