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8119号
原告:***三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石北路417号鼎明大厦14层***三元机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38717497Y。
法定代表人:高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元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三元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元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元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5.94元,由***三元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衍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