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三元机电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盛东工程机械修配厂与某某三元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1630号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盛东工程机械修配厂,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香水村一社。
经营者:高远法,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东,业务经理。
被告:***三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石北路417号鼎明大厦1401-1407室。
法定代表人:高淑华。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盛东工程机械修配厂与被告***三元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二道区盛东工程机械修配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二道区盛东工程机械修配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立君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