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宝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金宝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民终1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宝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5号山西省冶金设计高院住宅4单元9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合约部部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金宝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1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1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80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602元,减半收取25,80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