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503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富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75号2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林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人民大街7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海林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法院支付的执行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3)浙0503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