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

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503民催5号 申请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富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10004120123186、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日、金额为人民币7000元、出票人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出票行为交通银行湖州南浔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