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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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503民催5号
申请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富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10004120123186、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日、金额为人民币7000元、出票人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出票行为交通银行湖州南浔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