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星光(武汉)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华夏星光(武汉)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祥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5836号
原告:华夏星光(武汉)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铁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井辰,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祥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天成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爱祥。
原告华夏星光(武汉)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祥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夏星光(武汉)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因被告浙江天祥机床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款项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夏星光(武汉)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星光(武汉)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华夏星光(武汉)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