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二终字第00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