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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二终字第00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