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宝)盖章-(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53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