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蓝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5民初226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得,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曹县。

被告:山东蓝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JYHM8E),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汪庆中,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346183),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姚荣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振得、被告山东蓝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蓝邦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振得、被告蓝邦公司、被告平安财险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08.92元、误工费7680元、交通费2035.5元、维修费220元,共计13354.42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3日6时许,被告王振得驾驶鲁AL17T3号轻型货车沿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联四路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鲁AH002Q号轿车追尾,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振得、被告蓝邦公司、被告平安财险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3日6时许,被告王振得驾驶鲁AL17T3号轻型货车沿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联四路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鲁AH002Q号轿车追尾,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认定:被告王振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鲁AL17T3号轻型货车登记车主系被告蓝邦公司,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举证情况如下:

医疗费3608.92元、误工费7680元、交通费2035.5元、维修费220元,原告提交事故认定书1份、门诊病历2份、医疗费发票16张、病休证明5张、出租车发票33张、维修费发票1张,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王振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处投保有交强险,故平安财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公司赔偿的项目,由被告王振得、被告蓝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认定如下:

医疗费3608.92元,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平安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误工费768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病休证明,原告误工64天,按照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计算,误工费7422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交通费2035.5元,根据本院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30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维修费220元,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平安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608.9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7422元、交通费300元,合计7722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维修费22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山东蓝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振得负担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小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