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3698号之一
原告:***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高新区云台农场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基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矿坑镇棠林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城纬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七彩贝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富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蓝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汪庆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嘉祥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张家沟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现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基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七彩贝壳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蓝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嘉祥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权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茜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