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澳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澳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广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澳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辖初字第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金山区,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第十五条均约定:“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的,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加以裁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买方即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