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崂执字8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广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上海广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广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崂执字第1092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