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汇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劳动争议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802执652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汇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民终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汇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30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汇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130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43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6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640元、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2500元,共计230274.5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3350元。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银行账户存款233624.5元,上述案款230274.5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35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汇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汇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