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626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 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10552346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97178278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邯郸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6518155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乌审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22)270号国内仲裁调解书。依该生效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补偿款33764元。因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02月0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06元本院立案执行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依法冻结了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1492××××3857账户内341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因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全部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异议审查时限较长,将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异议结果出来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