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32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联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联海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疑难复杂,于2024年2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日,被告(反诉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反诉状及鉴定申请书。
2024年5月22日,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联海煤业有限公司以拟与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鉴定并申请撤回起诉。2024年5月26日,本院收到被告(反诉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邮寄的撤回鉴定申请书及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联海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撤回诉讼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联海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联海煤业有限公司承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联海煤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