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542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民终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9月25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6659元、医疗费1620元、护理费13900元以及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5874.6元;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4500元。本院于2024年0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1797元,上述案款307297元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执行费450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