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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吉0202民初104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窦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