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红山街道办事处**社区********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11月22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5年05月0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物流片区东盟森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与**、**、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在执行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与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9)豫0303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0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18310.50元及利息,截止本案终本结案前,本案件累计实现债权9871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05月06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
1.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查到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余额,本院依法扣划其账户余额98712元,依法扣除执行费9583元,其余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其余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经两次查询均无进账。
2.根据公安部车辆信息反馈,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闵A5V975,闵ARM395,甘E×××**,被执行人**名下闵ARS981号,车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3.证券公司查无证券开户信息。
4.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公积金开户信息。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询,被执行人**向本院电话说明,该案件为合同纠纷,与申请人协商相关事宜,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有结果。
四、因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个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目前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