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飞桥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某某隧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272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红山街道办事处**社区12组郁金香花园东200米路南。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385X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