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1917号
原告: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红山街道办事处**社区12组郁金香花园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成都民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2栋12层8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藏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小金县。
原告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民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18元,由洛阳***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