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1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百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路2500号***城1号楼1幢2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百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胡 照
审 判 员 楼 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