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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1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百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路2500号***城1号楼1幢2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百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胡 照 审 判 员  楼 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