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14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彬,广东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盟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罗村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8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润盟公司协助***办理《承建工程合同书》项下工程竣工验收手续;3.改判***于涉案工程项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民小组“长山”地段三层半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854178.3元给润盟公司;4.改判***无须支付润盟公司进度款违约金26963.91元;5.改判润盟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民小组“长山”地段三层半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折价、拍卖的价款无权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润盟公司承担。二审期间,***明确第二项上诉请求包括要求润盟公司提交加盖润盟公司公章的安全员**某身份证和资格证、项目负责人**某身份证和资格证、建筑工程师身份证和资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原件、消防工程设计专篇原件、商业楼报建图纸原件等。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应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利息认定错误。(一)根据双方签订《承建工程合同书》第五条的约定,***在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后才有义务支付剩余工程款。本案中,涉案工程因润盟公司一直未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导致***一直无法办理竣工手续,涉案工程是否能够顺利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尚无法确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仍未成就,润盟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相反,如涉案工程已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实事求是地向润盟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二)一审判决在认定两部分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中适用相互矛盾的标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涉案《承建工程合同书》的约定,无论是工程款的5%还是95%,***对这些款项负有支付义务的前提均为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本案中,一方面,一审判决以合同约定在涉案工程全体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才应在十二个月内付清工程款的5%,且该工程款尚未至履行期限为由,认定***无须支付工程款的5%给润盟公司。另一方面,一审判决却无视《承建工程合同书》的约定,在涉案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直接判令***支付工程款的95%给润盟公司。(三)根据《承建工程合同书》的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故***无须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一审判决对涉案工程款数额认定错误。(一)一审判决错误地将检测费85320.4元计算入工程款内。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xxxx)》第8.4.2条的规定,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与设备的检测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且在本案中,涉案工程是由润盟公司负责包工包料,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润盟公司负责采购的施工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涉案工程的施工标准应由润盟公司自行负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二)一审判决错误地将土方外运、外来回填费用167971.52元计算入工程款内。由于涉案工程无须进行土方外运、外来回填工程,且***从未同意润盟公司土方外运、外来回填。因此,***认为土方外运、外来回填项目从未实际发生,***无需承担该部分费用。
三、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润盟公司对涉案工程相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2002年6月2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为2018年5月30日,润盟公司**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2018年11月2日,上述两个时间距润盟公司于本案庭审中(2019年7月16日)提出优先受偿权时均已超过六个月。且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润盟公司对涉案工程无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一审判决驳回***要求润盟公司协助办理涉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之诉请不当。(一)***在一审立案时就明确提出要求润盟公司协助办理有关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润盟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工程资料仅为涉案工程的部分验收资料,不足以保证***顺利完成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一审判决驳回***的该项诉请无法律依据。(二)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对工程竣工验收中施工单位协助提交资料的配合义务有专门规定,即“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及“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本案中,涉案工程用于正式备案的合同系《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且***已将涉案工程整体验收资料移交给润盟公司,润盟公司在一审时亦自认其已实际接受了相关材料。因此,润盟公司有义务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三)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润盟公司要收取剩余工程款,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四)有关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及手续要求是无法以书面形式穷尽的。而且,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数量要求亦有可能因主管部门的正常变更而随之调整变更。因此,为了保障***的合法利益,避免日后难以完成涉案工程的全部竣工验收手续而产生诉累,***请求二审法院支付***的诉讼请求。
润盟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2日已按照施工图纸完成施工,包括基础、主体、环保节能在内的全部施工项目已经监理、设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检验验收合格。润盟公司亦多次告知***涉案工程已具备申请工程验收条件,并催促***尽快申请验收,但***至今未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润盟公司一直愿意协助***办理验收手续,且润盟公司一审时已按照***的要求将相关材料交付给***。***所称的涉案工程的整体竣工验收,并不等同于润盟公司所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涉案工程的整体竣工验收应由***申请验收,润盟公司只负有协助义务。***故意拖延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且不与润盟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一审判决认定***向润盟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正确。
二、涉案《承建工程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确认施工内容后,乙方承建、包工包料,报建一切有发票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根据上述约定,润盟公司告知***检测费应当由***承担,***同意承担,并要求润盟公司把发票开到指定的公司名下。一审判决认定检测费为涉案工程款组成部分与事实相符。
三、一审判决根据事实判令***另行支付土方外运回填工程款167971.52元正确。土方外运回填工程不属于《承建工程合同书》约定的施工范围内,该工程项目是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增加的施工项目。当时润盟公司要求***书面确认一下该施工项目,***告知润盟公司由监理确认即可,该项目的工程量最后已由监理单位核实确认。因此,润盟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指导价核算该部分工程款合理合法。
四、一审判决判令润盟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前述起算点与应付工程款的期限一致的情形。
五、润盟公司一审时已根据***的要求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交给***。只有水电、消防、电梯及桩工程项目等资料,因上述工程项目均不是润盟公司施工,因此,相关项目的施工资料应当由***自行向相关施工单位收取,而不是由润盟公司提供。
六、润盟公司一审时已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逾期支付进度款的事实。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应当支付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一审判决认定违约金标准过高,酌定按日万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
罗村合作经济社述称,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润盟公司协助***办理《承建工程合同书》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该竣工验收手续具体包括:(1)润盟公司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备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提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备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2)润盟公司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六份,(3)润盟公司在***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六份***,(4)润盟公司通过南海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情况核查表》一式两份、《建设工程使用预搅砂浆情况核查表》一式两份;2.润盟公司向***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02000元(每逾期一日的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3月30日,暂合计逾期304天,应付违约金暂合计30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润盟公司承担。
润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向润盟公司支付润盟公司工程款2414931.68元及利息,利息以2018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到付清款项为止,暂计算到2019年6月6日利息为66913.73元;2.***向润盟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523000元(以1000元每日标准计算,具体逾期天数以润盟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款逾期表为准,对于第五笔进度款,暂计算到2019年5月28日),对于第五笔进度款,***应从2019年5月29日起按每天1000元计算到付清款项为止;3.确认润盟公司对涉案工程拍卖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2日,罗村合作经济社(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出租的土地位于大沥某某村口对面(土名“长山”)地段,使用期限为25年,即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41年3月31日止。
2017年10月25日的《承建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抬头写明乙方(承包方)为润盟公司,甲方(业主)为罗村合作经济社,涉案合同约定:甲方代表***委托乙方承建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民小组“长山”地段),工程建三层半混凝土结构楼房(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乙方承建,包工包料,报建一切有发票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建筑水平投影面积月为10000平方米,实际工程造价按照每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950元计算工程款,工程预算总造价约为9500000元,另外防雷和地下排水分项造价以200000元结算;工程承包内容为主体结构,未包含土方外运、外来回填;乙方不负责税收及施工期间占用甲方设施等任何费用;如需乙方开具建筑相关发票的,甲方应另行支付相应税费(税率1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以之前2017年3月18日12时25分58秒的一百万汇款金作为工程的预付款,当工程的基础完成±0以上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500000元,该工程款支付时间为甲方接到乙方完工通知确认书的3个工作日内;当工程二、三、四层楼板砼完成后,甲方向乙方对应支付各楼层完成面积70%的工程款,该工程款支付时间为甲方接到乙方完工通知确认书的三个工作日内;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收到合格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共支付95%的总工程款,余下5%的总工程款至工程全体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在第十二个月内付清(工程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为12个月);补充工程防雷和地下排水的付款方式为工程整体完成时付70%的工程款,验收合格后再付余下的30%工程款;甲方在合同签订后,设计图纸以外的如要求增加工程量,则按甲乙双方工作签单协商价钱书面确认后再进行,施工完成时付70%的工程款,余下30%的尾款完成即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施工期限自签订合同后算起210天(下雨天和春节放假期间可扣除),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5月23日竣工(其中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2月14日为乙方帮助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间,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打桩验桩机提供相关资料给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而耽误的时间,应按实扣除,不扣除下雨天。如乙方帮助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期间出现退件重办情况,工期可延迟至2018年5月30日竣工);除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等)工程必须如期完成;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如有逾期,甲方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15天未按照合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未履行已经完成的工程款余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支出;施工期间,乙方应按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并按照约定的工期完工,逾期一日的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程款转入户名为***的账户。涉案合同甲方落款处由***签名,乙方落款处由润盟公司**。
2018年4月27日,润盟公司出具《承台变更差价明细》,该明细写明差价为10283.07元。2018年5月13日,监理单位在该明细表中**确认。
2018年11月2日,润盟公司出具《工程竣工证明》,该证明写明合同工期为210天(雨天、春节及不可控因素除),申请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3日,监理单位在该《工程竣工证明》***。***、润盟公司均确认润盟公司于2018年1月21日申请开工。
2018年11月3日,润盟公司向***邮寄发出《完工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润盟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日完成水头罗村商业楼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的施工工作,具备申请工程验收条件。另由于单体外立面颜色调整及根据使用需要增加三个卷闸门的原因,按政府规定必须办理规划外立面变更报批手续,故验收手续需规划变更批复后方可办理。***确认收到该邮件。
2019年1月13日,润盟公司向***邮寄发出《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设计院外墙变更报建规划变更手续于2018年12月27日完成,另由于佛山市南海区*******营业场所搬迁,按通知要求于2019年1月8日后才能报测绘手续,并已于2019年1月11日完成主体测量工作,请***即使通知安排消防、电梯、白蚁防治等分项承包方(业主自行分包项)做好联合验收的准备工作。***确认收到该邮件。
2019年2月21日,润盟公司向***邮寄发出《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润盟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完成水头村罗村商业楼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施工工作以及主体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已发送完工通知。另外,主体竣工验收前,尚有涉及几项事务工作,具体如下:1.***要求的外立面变更方面,于2018年12月27日收到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图纸;至于报规划审批程序方面,由于营业场所搬迁,按测绘中心通知要求于2019年1月8日才能报测绘手续,并且已于2019年1月11日完成主体测量工作;2.竣工资料**方面,2019年1月28日润盟公司资料员将该项目相关验收资料递交报建单位**,以备入件窗口申请验收,但***(实际投资人)不予以配合**,故意拖延验收;3.竣工验收资料收集方面,其中实际投资人自行分包项欠缺待补充资料见2018年12月11日润盟公司发出的《关于做好相关资料备验收通知》,要求分包单位尽快完成相关资料,但截止2019年1月29日收集资料**时发现消防单项资料还未齐全,经督促,于2019年2月20日才收到消防分项的补充资料,因分包单位时间延误责任与润盟公司无关;4.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未含税,税金由业主自行负责,经多次督促,该项目主体工程2018年11月2日完成至今实际投资人尚未完税,请尽快完税。***确认收到该邮件。
2019年3月28日,润盟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该工程联系单载明关于商业楼土方及回填土方事宜:由于施工现场条件限制,现场开挖土方需外运至施工围墙外,施工完毕后又从围墙外运来回部分土方回填,根据该工程施工设计图,经计算土方工程量具体详细如下:
工程部位
工程量合计(单位m³)
三桩承台
25.91
四桩承台
14.55
五桩承台
20.72
1、2轴交1/2cb轴-5标高
354.2
1、2轴交2/3bc轴-5.5标高
160.93
2、3轴交b轴-4.5标高
438.75
1轴交2轴墙体工作面土方
13.48
2轴交3轴墙体工作面土方
11.81
d轴交1/2cb轴墙体工作面土方
16.1
2/3bc轴墙体工作面土方
7.32
1轴交3轴墙体工作面土方
813.43
3轴交b轴放坡土方
695.7
挖土方合计
2572.89
回填土方合计
1596.98
同日,监理单位在该工程联系单***并写明情况属实。润盟公司主张上述表格中三桩承台至3轴交b轴放坡土方之间所涉及的所有工程,单价均为8.45元/立方米;挖土方工程单价为22.97元/立方米;回填土方单价为54.56元/立方米,依据为市场指导价。***在庭审中**其对上述表格所涉及工程的单价庭后三个工作日发表书面意见,但至一审法院判决作出之日,***亦未提交上述工程的单价。
润盟公司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的《结算书》载明1.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土建造价为9276797.5元(面积9765.05×单价950);2.防雷和地下排水工程费为200000元;3.增加工程为196731.46元(①土方外运、外来回填为186448.39元,②图纸变更、承台加大为10283.07元);4.商业楼报建检测费为85320.4元;5.材料涨价费为256148.5元(执行佛建管函(2018)690号);6.税金为1101649.77元。结算书后附发票原件36张,总金额为85320.4元,收费项目均为商业楼鉴证咨询服务费,内容包括钢筋原材、防水卷材料检测、钢筋焊接、抗渗P6检测、混凝土抗压检测、砼试压检测、实心砖检测、楼板厚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砂浆试压检测、饰面砖检测、玻璃检测、挤塑板检测、PVC管材检测、铝合金型材检测、建筑外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研发和技术服务测量、测绘服务等,发票有载明购买方的,购买方均为梧州市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润盟公司主张该公司为***指定开具发票的公司,***确认其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确认涉案工程的水平投影面积9765.05平方米。
另查明,2017年3月18日,***向润盟公司指定的账号转账1000000元。2018年4月2日,润盟公司分别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841092元、250000元,同日,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代表于2018年4月3日签字同意付款;2018年4月4日,***指定人员向润盟公司指定的账号分别转账841092元、250000元。2018年4月14日,润盟公司分别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250000元、841092元,2018年4月16日,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代表于2018年4月30日签字同意付款;2018年5月4日,***指定人员向润盟公司指定账户分别转账250000元、841092元。2018年5月13日,润盟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968772元,2018年5月14日,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代表于2018年5月19日签字同意付款;2018年5月23日,***指定人员向润盟公司指定账户转账968772元。2018年5月26日,润盟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968772元,2018年5月28日,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代表于2018年5月31日签字同意付款;2018年6月1日,***指定人员向润盟公司指定账户转账968772元。2018年6月15日,润盟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1809864元,同日,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代表于2018年6月21日签字同意支付;2018年6月21日,***指定人员向润盟公司指定账户分别转账809864元、1000000元。2018年7月3日,润盟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627228元,同日,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代表于2018年7月26日签字同意支付;2018年7月29日,***指定人员向润盟公司指定账户转账627228元。2018年8月15日,润盟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449063.57元,监理单位于同日**确认;2018年9月17日,***指定人员向润盟公司指定账户转账449063.57元。2018年11月15日,润盟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140000元,监理单位于同日**确认;2018年12月17日,***指定人员向润盟公司指定账户转账14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8145883.57元。
又查明,1.润盟公司主张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存在退件,故工期可延长7天。*****其对是否退件不清楚,但确认竣工最迟可至2018年5月30日,超出该日期才计算违约金。2.***、润盟公司均确认涉案工程的基桩由案外人施工,基桩检测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9日,报告出具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润盟公司主张打桩开始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故工期可扣除打桩时间38天。***未明确打桩开始时间。3.***、润盟公司均确认2018年2月8日因相关部门发布佛山市建设工程全面停工的紧急通知,涉案工程在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停工28天。4.2019年5月27日,润盟公司向南海区气象局询问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的雨天天数;2019年5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气象局出具《天气过程调查报告》,该报告写明经查相关气象资料,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日,大沥镇某某水利所自动站记录有雨天数117天。润盟公司主张其工期因雨天可延长工期117天。
再查明,润盟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019年4月16日,***提起诉讼。诉讼中,润盟公司向***交付了润盟公司**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各一式六份、《单位工程(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四份,并交付了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办公室出具的《南海区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情况核查表》原件、《南海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搅砂浆情况核查表》原件各1份,该两份核查表均注明本表一式三份,核查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润盟公司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润盟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润盟公司作为施工方,有义务协助***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现润盟公司已向***交付了润盟公司**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各一式六份、《单位工程(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四份,并交付了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办公室出具的《南海区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情况核查表》原件、《南海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搅砂浆情况核查表》原件各1份,故一审法院对***要求润盟公司在《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书》***并提交***及交付两份核查表的诉请不再重复处理。《南海区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情况核查表》、《南海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搅砂浆情况核查表》均注明该表一式三份,核查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现润盟公司已向***交付上述核查表原件各1份,润盟公司交付核查表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要求润盟公司提供上述核查表一式二份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润盟公司是否需向***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一审法院分析如下:首先,润盟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完工情形;1.涉案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施工期限自签订合同后算起210天(下雨天和春节放假期间可扣除),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5月23日竣工,如润盟公司帮助***办理《施工许可证》期间出现退件重办情况,工期可延迟至2018年5月30日竣工。现润盟公司主张其办理《施工许可证》期间出现退件可延长7天工期,***亦确认最终竣工时间可延至2018年5月30日,故一审法院对润盟公司主张其因办理《施工许可证》退件可延长工期7天的主张予以采纳。2.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因打桩验桩而耽误的时间应予以扣除。诉讼中,***、润盟公司均确认涉案工程的基桩由案外人施工,基桩检测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9日,报告出具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现润盟公司主张打桩开始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作为雇请案外人施工基桩的一方既未明确打桩开始的时间,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基桩施工的具体期间,故一审法院对润盟公司主张的打桩开始时间予以采信,并对润盟公司主张因基桩施工可扣除工期38天的主张予以支持。3.***、润盟公司均确认2018年2月8日因相关部门发布佛山市建设工程全面停工的紧急通知,涉案工程在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停工28天,故一审法院对润盟公司主张可扣除工期28天的主张予以支持。4.涉案合同约定施工工期210天(下雨天和春节放假期间可扣除),现润盟公司提供的佛山市南海区气象局出具《天气过程调查报告》写明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日大沥镇某某水利所自动站记录有雨天数117天,故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润盟公司施工工期可延长117天。综上,扣除涉案合同约定可扣除的工期,润盟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完工并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其次,涉案工程所在建筑物逾期办理整体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配合完成,建设单位负有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义务,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组织各单位进行工程验收而润盟公司拒绝配合验收,诉讼中,润盟公司亦有根据***的要求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所需资料,且涉案工程所在建筑物的部分工程并非润盟公司施工,***亦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所在建筑物因润盟公司原因致无法办理整体竣工验收。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要求润盟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应向润盟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1.***、润盟公司均确认涉案工程的水平投影面积为9765.05平方米,涉案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按照每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950元计算,故涉案工程按水平投面积计算的土建造价为9276797.5元(9765.05平方米×9276750元);2.涉案合同约定防雷和地下排水分项造价以200000元结算,故***就该项工程应向润盟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3.《承台变更差价明细》明确载明价差为10283.07元,监理单位有在该明细表***确认,故一审法院对润盟公司要求***支付承台价差10283.07元的诉请予以支持;4.检测费,润盟公司所提供的36份发票所载明的费用均为检测费,而检测费属于管理性的支出费用,在发包方和施工方未对该费用进行负担的情况下,该费用应当由发包方负担,故一审法院对润盟公司要求***支付检测费85320.4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5.土方外运、外来回填,2019年3月28日的《工程联系单》明确写明由于施工现场条件限制,现场开挖土方需外运至施工围墙外,施工完毕后又从围墙外运来回部分土方回填,并载明了工程量明细,监理单位亦在该工程联系单监理单位意见处写明情况属实并**确认,且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包括土方外运、外来回填,故就该部分工程量,***应另行向润盟公司支付工程款,***认为润盟公司未施工土方外运、外来回填工程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该部分工程的单价,因***、润盟公司就该部分工程的单价并未协商确认,润盟公司主张按市场指导价确认该部分工程单价并明确了具体的单价计算方式;***虽不认可润盟公司所列单价,但其既未提出该部分工程所涉及的具体单价及具体计算方式,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润盟公司提出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指导价,故一审法院对润盟公司所提出的单价作为润盟公司所施工的土方外运、外来回填工程的单价,经核算,***就该部分工程需向润盟公司支付工程款167971.52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所示),润盟公司诉请超出核定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部位
工程量合计(单位m³)
综合单价(元/m³)
合计(元)
三桩承台
25.91
8.45
218.94
四桩承台
14.55
8.45
122.95
五桩承台
20.72
8.45
175.08
1、2轴交1/2cb轴-5标高
354.2
8.45
2992.99
1、2轴交2/3bc轴-5.5标高
160.93
8.45
1359.86
2、3轴交b轴-4.5标高
438.75
8.45
3707.44
1轴交2轴墙体工作面土方
13.48
8.45
113.91
2轴交3轴墙体工作面土方
11.81
8.45
99.79
d轴交1/2cb轴墙体工作面土方
16.1
8.45
136.05
2/3bc轴墙体工作面土方
7.32
8.45
61.85
1轴交3轴墙体工作面土方
813.43
8.45
6873.48
3轴交b轴放坡土方
695.7
8.45
5878.67
挖土方合计
2572.89
22.97
59099.28
回填土方合计
1596.98
54.56
87131.23
合计
167971.52元
6.材料涨价费,佛建管函(2018)690号发布时间在涉案合同签订后,在该文件发布后,***、润盟公司并未就材料涨价问题协商一致并未签订补充协议,且涉案合同亦未对主要建材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故一审法院对润盟公司要求***支付材料涨价费256148.5元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7.税金,涉案合同虽约定如需润盟公司开具建筑相关发票的,***应另行支付相应税费(税率11%),但本案中,润盟公司就涉案工程所涉及的工程款并未向***出具发票,且***亦未要求润盟公司出具建筑相关发票,故一审法院对润盟公司要求***支付税金1101649.77元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润盟公司可待该税费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就涉案工程,***共需向润盟公司支付工程款9740372.49元(9276797.5元+200000元+10283.07元+85320.4元+167971.52元)。现***已向润盟公司支付工程款8145883.57元,而5%的工程款需在工程全体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第十二月付清,故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日,该工程款尚未至履行期限,综上,经核算,***需向润盟公司支付工程款1107470.3元[9740372.49元×(1-5%)-8145883.57元],润盟公司对工程款的诉请超出核定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润盟公司支付工程款8701715.95元,故对其抗辩,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逾期支付相应工程款给润盟公司,给润盟公司造成了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应赔偿相应损失给润盟公司,故一审法院对润盟公司要求***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涉案合同约定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受到合格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润盟公司应向***支付95%的总工程款,现润盟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到完工确认书的具体时间,故一审法院以监理单位确认工程竣工的三个工作日内作为***应向润盟公司支付工程,即***应以1107470.3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予润盟公司,润盟公司对利息的诉请超出核定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涉案合同虽约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润盟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酌定***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给润盟公司。涉案合同约定工程的基础完成±0以上后,***再向润盟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00000元,该工程款支付时间为***接到润盟公司完工通知确认书的3个工作日内;当工程二、三、四层楼板砼完成后,***向润盟公司对应支付各楼层完成面积70%的工程款,但工程款支付时间为***接到润盟公司完工通知确认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再支付总工程款的5%;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收到合格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共支付95%的总工程款。现润盟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到完工确认书的时间,故一审法院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支付进度款的三个工作日内作为***应向润盟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综上,***应向润盟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26963.91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所示),润盟公司就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超出核定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就承台变更差价10283.07元,润盟公司就该笔款项并未向***提交工程支付申请表,且该价差属于涉案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外增加的内容,润盟公司要求该笔工程款从2018年4月27日(出具《承台变更差价名下》当日)起计算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进度款金额
申请时间
监理单位
审核时间
实际付款
日期
逾期
天数
违约金标准
违约金数额(元)
841092
2018.4.2
2018.4.2
2018.4.4
0
0.0005
0
250000
2018.4.2
2018.4.2
2018.4.4
0
0.0005
0
250000
2018.4.14
2018.4.16
2018.5.4
15
0.0005
1875
841092
2018.4.14
2018.4.16
2018.5.4
15
0.0005
6308.19
968772
2018.5.13
2018.5.14
2018.5.23
6
0.0005
2906.32
968772
2018.5.26
2018.5.28
2018.6.1
1
0.0005
484.39
1809864
2018.6.15
2018.6.15
2018.6.21
0
0.0005
0
627228
2018.7.3
2018.7.3
2018.7.29
23
0.0005
7213.12
449063.57
2018.8.15
2018.8.15
2018.9.17
28
0.0005
6286.89
140000
2018.11.15
2018.11.15
2018.12.17
27
0.0005
1890
合计
26963.91元
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现润盟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润盟公司对其诉请的工程款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可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07470.3元予润盟公司;二、***应以1107470.3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润盟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26963.91元予润盟公司;四、润盟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就其承建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民小组“长山”地段三层半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六、驳回润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0元(***已预交),由***负担。反诉受理费15419.38元(润盟公司已预交),由***负担7654元,润盟公司负担7765.38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7654元,逾期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润盟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7654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润盟公司书面申请,一审法院退还予润盟公司。
二审期间,***、润盟公司、罗村合作经济社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庭审后,润盟公司根据法庭要求,向***移交材料如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40********0506号)正本原件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4.安全员**某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5.**某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某建筑工程师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围绕着***的上诉请求,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涉案工程款总造价是否包含材料检测费、土方外运及外来回填费;2.***主***公司应在协助其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并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才有权主张剩余工程款理据是否充分;3.***应否向润盟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4.润盟公司对涉案工程在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范围内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关于涉案工程总造价,双方在二审阶段除对该工程款是否包含材料检测费、土方外运及外来回填费存在争议外,对一审法院认定其他项目计入工程总造价未持有异议。针对材料检测费费用,***上诉主张该项费用属于施工单位独自负担的费用范畴,润盟公司认为该项费用属于合同约定的税票项目,应计入工程总造价。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润盟公司提交的36份发票,其支出的检测费合计85310.4元,对于该项目费用负担,在案涉《承建工程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由润盟公司包工包料,报建一切有发票的费用由***负担,并未针对材料检测费作出进一步具体约定。鉴于材料检测费属于管理性支出,在发包方和施工方未对该项费用负担进行明确约定,结合上述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采纳润盟公司的意见,认定该项费用应由***负担并无不当。针对土方外运及外来回填费用,双方在案涉《承建工程合同书》中,约定涉案工程承包内容不包括土方外运、外来回填工程。根据润盟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并经监理单位确定的《工程联系单》,可反映涉案工程由于施工现场条件限制,现场开挖土方需外运至施工围墙外,施工完毕后又从围墙外运来回部分土方回填。土方外运、外来回填工程属于润盟公司施工过程中额外增加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亦确认存在该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判令***应另行向润盟公司支付该项目费用合理有据,***上诉主张无需支付土方外运、外来回填工程项目费用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润盟公司提出的涉案工程税金问题,因该项税费尚未产生,一审法院认定润盟公司可待该税费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各方亦未就此提起上诉,本院不再审查。
关于争议焦点二。针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问题,***上诉提出涉案工程尚未完成验收,要求润盟公司提交或补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全员及建筑工程师身份证和资格证等文件资料,因***在一审时关于润盟公司协助其办理《承建工程合同书》项下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之诉请已进行变更,明确为:润盟公司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备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提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备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通过南海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情况核查表》《建设工程使用预搅砂浆情况核查表》,润盟公司在一审阶段已向其移交诉请所需资料。***现二审提出的上述诉请均未在一审诉请范围,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诉请,经本院调解双方虽办理了有关资料移交,但竣工验收问题双方在本案作出裁判前未能达成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上诉提出的润盟公司协助其办理《承建工程合同书》项下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所涉的其他事项诉请,本院不予审查,其他有关具体协助事项***有权另行主张。针对剩余工程款支付问题,***上诉提出涉案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润盟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已剔除质量保证金)尚未成就,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润盟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其所施工的项目业经设计、监理、政府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无故推延组织验收,该工程未能办理竣工验收系***自身造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建工程合同书》中,关于涉案工程款支付问题,虽约定涉案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收到合格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95%的总工程款,余下总工程款至工程全体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第十二个月内付清。但涉案工程在2018年11月2日已完成施工,且通过监理、设计等部门的检验验收,而建设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需要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共同配合完成,建设单位负有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义务。***经润盟公司通知涉案工程具备申请工程验收条件,并催促其尽快办理验收手续后,未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此外,涉案工程所在建筑物的部分工程亦非润盟公司施工,***也未能举证证实组织各单位进行工程验收而润盟公司拒绝协助其办理验收手续。故此,涉案工程施工完成后,至今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并非施工单位润盟公司原因所致,***现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缺乏理据,亦有悖公平原则,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工程造价、***已支付的款项等总额,判令***应向润盟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之外的剩余工程款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逾期支付工程款予润盟公司,润盟公司因资金被占用存在相应的损失,一审判决***应以欠付的工程款为本金,从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润盟公司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案涉《承建工程合同书》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润盟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进度款支付方面,确存在**,一审法院判令其应向润盟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依据充分。因本案中润盟公司之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因***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具体损失,以及***收到完工确认书的时间,一审法院结合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支付进度款的时间点,酌情判令***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润盟公司赔偿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合计26963.91元合理有据,***上诉主张无需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与润盟公司就涉案工程应付工程价款的期限并未达成一致,润盟公司本案中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出法定期限,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理有据,***上诉主***公司该项权利已超出除斥期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