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因对《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白人社监令字[2020]第51号)在期限内拒不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被罚款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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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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