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民终1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23)浙0327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