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27民初1002号 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79764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原告160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0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峰公司”)与***就设立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清分公司”)有关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负责长清分公司内部施工项目管理,自行安排工作人员,其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担,***对长清分公司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需向建峰公司缴纳应交管理费等。 2017年2月20日,建峰公司在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长清分公司,***为长清分公司的负责人。2019年3月12日,***以长清分公司名义与案外人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爆破公司”)签订《济南南曹范LNG调峰储配站(一期)项目2号罐区场平爆破施工合同》。后因欠工程款,济南爆破公司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起诉长清分公司,同时把建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该案经该院审理于2021年11月29日判决长清分公司、建峰公司支付济南爆破公司工程款1034678.0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欠款金额1034678.0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济南章丘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扣划建峰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00000元,扣划后,建峰公司与***进行交涉,按照之前双方的约定,该款项应由***承担,故***于2022年12月4日向建峰公司出具欠款1100000元的欠条一份。另,2018年至2022年期间,***均未向建峰公司缴纳长清分公司所属的施工项目管理费,故其于2022年12月4日向建峰公司出具欠款500000元的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拒未履行偿付义务。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建峰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就设立长清分公司及有关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建峰公司同意设立长清分公司,该分公司系非法定代表人,是隶属于建峰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工作人员,其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自行解决;***所属的施工项目,需按项目合同标的以本公司缴费标准交纳应交管理费。2019年3月12日,***以长清分公司名义与济南爆破公司签订《济南南曹范LNG调峰储配站(一期)项目2号罐区场平爆破施工合同》,后因欠工程款,济南章丘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7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清分公司、建峰公司支付济南爆破公司工程款1034678.0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因长青分公司、建峰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济南章丘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2022年4月12日强制扣划建峰公司存款账户750000元、350000元,合计1100000元。2022年12月4日,建峰公司与***进行结算,***向建峰公司出具《欠条》二份,第一份欠条载明“欠款人***(身份证号码:***),欠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如因本次欠款产生纠纷诉讼,约定由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份欠条载明“欠款人***(身份证号码:***),2018年至2022年欠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如因本次欠款产生纠纷诉讼,约定由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另查明,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更名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人口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中信银行客户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欠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款项16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0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60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5元,减半收取962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文: 附件1.有履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对自动履行的义务人,本院提供诉讼便利服务,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如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拍卖财产等强制措施;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自动履行的好处 一、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 二、发放自动履行证明。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三、提供诉讼服务便利。法院为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设置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和诉讼服务专窗。 四、降低诉讼保全成本。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申请诉讼保全的,法院可依法免予提供担保或降低其保证金比例。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的后果 一、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启动联合信用惩戒机制。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6·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