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52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人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坪上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坪上煤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的(2011)沁端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4年2月2日已向被执行人沁水县坪上煤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实际履行;
2.于2024年2月2日、2月4日、2月21日、4月3日、4月17日、5月7日、5月31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税务、工商、保险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财产执行;
3.本院通过实地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沁水县坪上煤业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明,被执行人沁水县坪上煤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晋0521执恢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