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057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