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女,蒙古族,教师,系刘某1之女,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温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1,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赤峰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温州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民初6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1月22日刘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为其所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款项已由温州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完毕,双方不存在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民初6392号民事裁定;
准许刘某1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