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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巨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滨民初字第2061号 原告杭州巨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联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冠路**号/div>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巨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巨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巨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巨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巨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