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国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4财保45号

申请人吉林省国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航空街3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怀海,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与天富路交汇处诺瑞德国际商务广场B2栋19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春晓。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人吉林省国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6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5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由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5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