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执保103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国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
被保全人: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国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国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保全人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29037.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查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29037.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苟东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