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国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4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B2栋19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春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竹兵,该公司行政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国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航空街3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跃,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贾佳富,男,199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上诉人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国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贾佳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4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科科林(长春)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张兴冬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