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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某某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08民初5818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望都县***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了蒙牛(**)有限公司的装卸和包装等工作,2018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蒙牛(**)有限公司的包装车间,从事牛奶包装件穿提手工作。计件工资,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且偶尔发放劳动福利品,工资每月中旬由被告结算给原告等员工。被告给原告发放了工作服和盖有被告公司名印章的工作证。2018年11月15日14:20分左右,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从被告处下班回家,行驶至外环路**快速东路段时,与***驾驶的小型客车相刮撞,致使***受伤。**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无责任。***当即被送往**市丰润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寰椎骨折、左侧枕骨髁骨折等伤情,且被华北法医鉴定所评定为交通伤拾级伤残。原告认为:原告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伤,且无责任,受伤应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被告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鉴于被告分文未支付原告相应的工伤待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并服从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的派遣,到位于**市丰润区的蒙牛乳业**公司包装车间工作,从事牛奶包装件穿提手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发放了工作证及工作服,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发放工资。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工作证、工作服、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原告***服从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的派遣到蒙牛乳业**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并由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工作证、工作服及工资,加之原告***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亦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虽然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然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安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