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2民终1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望都县***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3、本案两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所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受理***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起诉,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的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违反了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向法人送达的有关规定,诉讼程序违法,侵害了一审上诉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纠正。一、一审法院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一)》第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应当以仲裁前置为原则。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一审法院受理***起诉属于程序错误。二、一审法院违法送达,诉讼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答辩称,***是新去的,没有劳动合同,其他时间去工作的员工有劳动合同,事实是***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答辩意见同一审审理查明意见及庭审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并服从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的派遣,到位于**市丰润区的蒙牛乳业**公司包装车间工作,从事牛奶包装件穿提手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发放了工作证及工作服,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发放工资。以上事实,有原告**、工作证、工作服、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服从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的派遣到蒙牛乳业**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并由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工作证、工作服及工资,加之原告***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亦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虽然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然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一审送达的传票、举证通知。证据二、二维码查询结果二张,证明一审法院填写的收件人地址错误。证据三、上诉人编提手统计表,证明***不收公司管理制度的管理,只是公司上的承揽关系,有活就招来干,没活就待工。被上诉人质证意见:证据二我方认可。我手里还有一个对方签收判决的EMS,一审判决生效了,我们没有提交。判决和起诉状等邮寄的地址一样,判决能收到,能够推定出传票也能收到,电话也通知到了,对方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对方与我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提交证据:向上诉人邮寄的判决书的回执,证明判决和起诉状等邮寄的地址一样,判决能收到,证明判决合法。上诉人质证意见:判决能收到不能证明上诉人对传票也收到,两者不具有关联性,民诉法第85条,民诉法解释第135条有明确规定。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关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邮寄送达的地址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及其他劳动者进行现场管理的负责人工作地点所在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相关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上诉人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被上诉***为上诉人提供劳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被上诉人受上诉人的管理,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应当属于承揽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即使被上诉人系计件工资制,但此种工作形式并不能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一审法院向上诉人负责人工作地点送达诉讼文书,从送达回执所显示的内容来看,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确已经被签收,且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未变更,上诉人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知悉文书内容。故应视为一审法院已经完成了向上诉人的送达。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受送达地址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 颖
审判员 李 鑫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