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辖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丰润区。
上诉人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3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单位住所地为河北省望都县***村北,而不在**市丰润区,**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市丰润区,故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进
审判员 高淑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