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35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6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与**公司成立雇佣关系”明显与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相违背。(二)二审法院认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完全没有证据证明。(三)二审法院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判令**公司承担责任属法律适用错误。**公司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超出法律及北京市规定所承担的139129.23元费用;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受雇于**公司从事夜班包装工作,**公司安排其从晚七点工作至次日早七点,单日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已超出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日最长工作时间,**公司与蒙牛公司未能提交***考勤记录证明***的工作时长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在工作中给予***安排了充分的休息时间,***突发脑疝死亡与超时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对***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根据**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关联因素,酌情确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公司所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