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04民初584号之一
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曲寨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曲寨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