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民初18107号
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雅仕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33号君澜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雅仕达印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