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9民初2408号
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田心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1213796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雅仕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33号君澜大厦一单元9楼N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6742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雅仕达印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予以受理。立案后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深圳市雅仕达印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