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2717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12民初2717号 原告:***,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在泰州市凤凰东路8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