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199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88号。
责任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陵区时代名仕宾馆,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288号-9二层、三层。
责任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海陵区时代名仕宾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9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