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012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苏101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1日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经申请执行人***出具《申请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应当未履行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已经在立案前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驳回其提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本院(2021)苏101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