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03民初106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0513120J,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