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异73号
异议人(案外人):江苏高能容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易小洪。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华联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周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凯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徐道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华联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扬州凯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普电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高能容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容创公司)对本院拟评估、拍卖凯普电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戴庄路3-2号不动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高能容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在拍卖被执行人凯普电子公司名下位于高邮市高邮镇工业园区戴庄路的厂房时保留异议人的租赁权,不影响异议人继续生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于2019年4月9日注册成立,5月1日与凯普电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期5年。涉案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为2019年7月8日,抵押权在后,租赁合同签订在先;厂区电房、绿化及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等费用均由异议人支付。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异议。
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24日,华联公司与凯普电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联公司承建凯普电子公司生产一号厂房、二号厂房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华联公司按约施工,2019年1月15日工程竣工,1月1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凯普电子公司未按约给付工程款,华联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苏1084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判决凯普电子公司支付华联公司工程款5873034.39元,其中1883820.6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并承担逾期银行利息(以1883820.6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1994606.88元于2020年1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1994606.88元于2021年1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对华联公司承包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凯普电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华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查封了凯普电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邮市××不动产、××镇××戴庄组不动产。依华联公司申请,本院拟对上述不动产予以评估、拍卖。案外人高能容创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拍卖涉案不动产时保留其租赁权。
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高能容创公司易小洪向本院述称:2019年5月1日其与凯普电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凯普电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邮市高邮镇戴庄路厂房二楼的南面及过道;租金按照徐道安电话指示汇给多个案外人,没有凯普电子公司出具的书面指示汇款凭证;签订租赁合同后在涉案厂房内筹备做贸易,公司正式经营是在2020年1月份;其本人曾是凯普电子公司的员工,大约从2006年起至2019年8月份任职于凯普电子公司,凯普电子公司替其缴纳社保至2019年8月份,此后,社保关系转移至高能容创公司。对此,异议人高能容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凯普电子公司),乙方(扬州凯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普科技公司),甲方将位于高邮市高邮镇工业园区戴庄路的厂房二层南面及过道公摊面积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面积124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5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年每平方米80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2%;乙方应于使用前提前半月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以后每年12月25日前支付下一年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开户行: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账户:3201840401201000319272)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等。凯普电子公司、凯普科技公司、徐道安、易小洪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2、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若干,显示易小洪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9日向凯普电子公司银行账户汇款22700元、22711元;余者为向徐道安个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汇款。
3、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若干,显示凯普科技公司分别向案外人甘翠、汤福军、华北电力大学、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汇款25613.86元、6200元、75000元、13878元,用途分别是“报销”、“装卸费”、“往来款”、“支付扬州瑞腾”。
4、微信转账截图,显示徐道安于2019年11月29日向易小洪转账20000元、10000元。
5、微信转账截图,显示易小洪向案外人黄学容、“龙凤呈祥居老板”、景琳、振兴纸箱党老板等转账。
6、高压供用电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复印件若干。
本院又向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高能容创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工商档案资料显示:凯普科技公司于2019年4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徐道安,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凯普电子公司认缴出资490万元,出资比例为49%,徐道安认缴出资510万元,出资比例51%;2019年3月29日凯普电子公司出具房产无偿使用证明,写明“兹有凯普电子公司将位于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戴庄路厂房无偿提供给凯普科技公司作为办公、生产经营使用”;2019年7月9日,凯普科技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变更公司股权,由凯普电子公司在本公司的4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90万元)于2019年7月9日以人民币0万元转让给易小洪,并同意易小洪为公司新股东;2019年7月15日,凯普科技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易小洪,股东由徐道安、凯普电子公司变更为徐道安、易小洪;2020年4月7日,凯普科技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变更公司股权,由徐道安在本公司的5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510万元)于2020年4月7日以人民币0万元转让给徐锐,并同意徐锐为公司新股东;同日,选举徐道安为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4月14日,凯普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变更为徐道安,股东变更为徐锐、易小洪;2020年7月16日,凯普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变更为易小洪;2020年11月25日,易小洪、徐锐分别将其名下全部股权以0万元价格转让给案外人扬州正锐商务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0日,凯普科技公司更名为高能容创公司,股东变更为扬州正锐商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另查明,扬州正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易小洪,其中徐锐持股比例51%,易小洪持股比例49%。徐道安与徐锐系父子关系。
再查明,涉案不动产于2019年7月8日登记抵押给案外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
本院认为,高能容创公司与凯普电子公司间的租赁合同真实性存疑,高能容创公司的异议申请不成立。其理由是:首先,高能容创公司与凯普电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两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均是徐道安,且徐道安在高能容创公司持股比例达51%,凯普电子公司持股比例达49%,双方间签订租赁合同有违常理;其次,高能容创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小洪曾系凯普电子公司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时,易小洪仍系凯普电子公司员工,由易小洪代表高能容创公司与凯普电子公司徐道安签订租赁合同令人产生合理怀疑;再次,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明确载明凯普电子公司将位于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戴庄路厂房无偿提供给高能容创公司即凯普科技公司作为办公、生产经营使用,与租赁合同自相矛盾;最后,租金交付证据不足,高能容创公司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凭证等证据,但收款人多是案外人,虽然其主张是按照徐道安的电话指示汇款,但并无凯普电子公司出具的书面指示汇款凭证,有违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汇至凯普电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行: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账户:3201840401201000319272)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综上,高能容创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的落款时间虽在涉案房产抵押、查封之前,但因其真实性存疑,故对高能容创公司要求保留其对涉案房产租赁权的异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苏高能容创电气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钱 敏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韩兆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卜俊霞
书 记 员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