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申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桥镇车樊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鑫小贷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0民终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2018年1月22日,飞马公司与宝鑫小贷公司在高邮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飞马公司应承担的保证款本息按358万元结算,宝鑫小贷公司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明确表示上述协议已于2018年1月31日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