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633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3633号 原告: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龙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